社保网2020-08-13 17:13:34 举报
经国务院批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19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确定。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调整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基本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
近日,从自治区人社厅农村社会保险处获悉,我区出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完善待遇确定机制方面,《实施意见》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对65周岁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其中年满65岁至69岁间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0元;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65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的基础养老金从次月起加发,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市(地)、县(区)三级财政按8∶1∶1比例分级承担。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市(地),可尝试建立一次性补贴制度,对60周岁以上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员,以补贴的形式按月兑现,提高其养老保险待遇支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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