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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工伤预防费的使用管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2月20日
北京市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效果,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规范本市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北京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按照 “审慎稳妥,突出重点,科学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逐步推进。
第三条 工伤预防费使用范围:
(一)工伤预防宣传费:主要用于对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社会公众开展工伤保险政策、安全生产、工伤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通过制作宣传海报、手册、宣传片、公益广告等宣传品,利用社区街道、用人单位或传统媒体、新媒体进行宣传。
(二)工伤预防培训费:主要用于对本市参保单位及职工开展工伤保险政策、安全生产、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等培训教育。
第四条 工伤预防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工伤预防工作需要,将工伤预防费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具体预算编制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通过市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根据本市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结合工伤保险、工伤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防治等工作任务和目标,确定本市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及项目申报公告,明确申报条件、程序、材料等申报要求。
第六条 在本市参保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可以根据本市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域领及申报要求,结合工伤预防工作实际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时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提供项目费用测算依据,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后,可聘请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预算评审,评审费用纳入部门预算。评审完成后将相关资料汇总提交联席会议讨论。联席会议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结合本市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等工作重点,以及工伤预防费预算编制情况和工伤预防需求,统筹项目的轻重缓急, 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并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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