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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

社保网2020-05-15 15:34:33 举报

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缴费年限包括和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金。

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其原有的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一、视同缴费年限:

未实行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前的, 包括未实行个人缴费前的企业缴费。

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方法:

视同缴费年限作为计算“中人”(199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金待遇的一项重要指标,必须通过对本人档案的工作年限、时间予以认定,对于不同性质的单位其视同缴费的时间也不一样:

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1992年12月前的参加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除另有文件规定的单位以外1995年10月前的参加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1997年12月前的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省外机关事业单位转入的原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

实施行业、系统统筹的单位职工按行业、系统时间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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