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公职人员生育津贴问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均规定,“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这一条款说明:一是公职人员享有生育津贴待遇;二是职工不能同时享受财政工资及生育津贴待遇;三是已拨付的生育津贴,仍需要退回生育基金。
领取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生育保险断交
生育保险待遇
江苏省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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