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根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以及《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六条,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评奖,或者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规定。生育津贴除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外,生育期间还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得降低,也不能限制其晋级、评奖,或者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生育津贴与国家规定的产假工资不能重复享受,财政供养人员(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等)产假工资仍由原渠道解决,不支付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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