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有关进一步标准生育保险工资待遇领取付款相关事项的通告
一。生育津贴计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要求:生育津贴依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本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津贴=企业上本年度月平均工资日30天×产假天数。
二。用人单位上本年度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上本年度月平均工资,依照本公司向医保经办人员部门报送的上一本年度缴纳社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除于其12月底在职人员职工总数明确。用人单位强大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企业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数量测算。
三。生育津贴领取
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向本地医保经办人员组织领取,并递交相关原材料。
合乎用人单位全额持续交满6个月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且合乎现行政策生育或终止怀孕范畴的女职工,依照要求享有生育保险工资待遇。
用人单位未交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的,从未交下月起终止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工资待遇,扣费在6个月之内的,全额补交欠付额度及税款滞纳金后,按照规定开展发放。
四。生育津贴付款
医保经办人员组织 接到用人单位申请办理付款生育津贴的材料后,经审批合乎结算能力的,理应在接到申请办理之日起30日内将生育津贴按月付出给用人单位;不符付款能力的,理应在30日内做出不予以付款的书面形式决策并详细说明原因。
用人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要求,保证女职工利益能够得到充足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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