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统一医疗服务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强化监控和审核。
4、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
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
5、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6、确保可持续
各地要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增强风险防范见识和法规保护能力,合理引领预期,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
合并个人待遇
生育险合并
生育保险
生育险
生育保险报销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