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劳动报酬与产假待遇不冲突
我国法律对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权益给予特殊保护,产假和产假待遇是女职工的法定权利。
劳动报酬与产假待遇性质不同,前者是劳动所得,后者是女职工的法定待遇,二者并不冲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在未休完产假的情况下,无论是否自愿参与工作,无论是居家办公还是线下办公,女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可以诉请用人单位同时支付产假待遇及上班劳动报酬。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社会责任,为女职工足额缴纳生育保险的、及时支付产假工资。若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如果出现居家办公、产假期间提前上班等特殊情况时,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应就工作量、劳动报酬进行协商,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及时保存相关证据,为日后解决纠纷提供佐证。如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应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当双方约定工资与实际工资不一致时,应以实际执行的工资为准,奖金、津贴、补贴等属于劳动报酬性工资都应计算在内。职工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