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同就医业务类型专项材料
1.门诊业务:门诊病历(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2.住院业务:住院病历首页或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或业务章,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三)其它业务类型专项材料
1.经批准在异地就医的,还需提供原申办的《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并由异地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院填写医院级别并加盖医院公章或业务章。
2.参保人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之后申请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还须补充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或机构代码证(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未办生育就医确认手续的还需提供:
(1)结婚证(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2)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证明(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说明:指户籍所在地的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卫生部门出具的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证明(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及有效的本市失业登记证件(需有孕期失业登记的备案信息,可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无需个人提供)。
4.参保人夫妇双方均为外籍人员的,无需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法规的证明,但应提供:
(1)就业证明资料(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2)夫妻双方有效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5.申请拨付到个人账户的,还需提供拨付对象在本市开户的存折首页或银行卡的复印件。
6.因参保人个人原因,应在医疗机构记帐的计生医疗费用却未能记帐的,还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不能记账原因证明。
7.委托办理:
(1)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经办人办理的:经事先提供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在相应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的,在办理本单位参保人个人业务时只需出示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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