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产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照人口计生部门法定的产假天数支付。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3、流产津贴按早期妊娠流产20天、中期妊娠流产42天的标准支付;
4、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我国法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法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保险费
广东生育补贴
工资3000
生育津贴
医保门诊报销
南京生育津贴
北京生育津贴
济南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