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生育医疗费报销具体如下:
(1)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计划生育医疗费、遗传病基因检测费、生育及并发症医疗费)实行联网结算,符合有关法规的,按生育保险限额方式结算,超过限额部分,可以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
(2)异地发生的未联网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先行垫付,事后进行手工报销。生育医疗费手工报销及生育津贴申请材料由用人单位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
7、其他。用人单位应按法规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支付经办流程由市医保中心另行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法规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