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生育生活津贴支付规则:
[1]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或原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累计满12个月或连续满9个月的,其生育津贴由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当月,用人单位累计缴费不满12个月、连续缴费不满9个月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缴费月数超过12个月后的收入比例支付。
如果被雇用的妇女生育或流产,其余部分应由雇主预先支付。
用人单位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垫付单位可向参保人所在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申请支付已垫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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