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1、生育产假
①顺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②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③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④符合有关法规晚育标准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2、流产产假
①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
②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③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④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3、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4、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5、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6、实行“皮埋”术的,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取“皮埋”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7、符合有关法规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注: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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