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育医疗费
1、住院分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100%比例报销。分娩期间因生育引发疾病、合并妇产科疾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并入住院分娩费用报销。
2、妊娠检查(实行限额结算方式):1200元。
3、计划生育手术类(实行限额结算方式)
小于12周妊娠住院流产的,600元;12-16周妊娠住院流引产的,1000元;
大于16周妊娠住院引产的,1600元;早期妊娠门诊流产的,400元;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200元;门诊人工流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500元;
避孕药皮下埋植或取出术,250元;输卵管(输精管)绝育术,1200元;
复通手术的,3000元。
4、住院保胎类(实行限额结算方式)
先兆流产保胎治疗,1000元;
习惯性流产保胎治疗,1000元;
先兆早产保胎治疗,1300元。
二、灵活就业人员享受职工医保和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三、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我市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四、退休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退休后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生育分娩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支付标准与在职人员相同。退休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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