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育保险报销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北京生育保险报销范围(2)
(三)产检费用:
1、《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
2、《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
3、收费票据;
4、处方底方;
5、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6、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7、《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复印件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复印件;
8、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死亡或流产证明复印件;
9、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异地就医人员需提供此证明)。
【备注】:办理手工报销时才需要提供上述资料。
(四)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1、《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
2、《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
3、收费票据;
4、处方底方(急诊需提供急诊处方底方);
5、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6、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7、急诊证明(提供以下任何一项即可:盖有急诊章的急诊诊断证明书、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病历、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科处方、盖有急诊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
8、结婚证复印件;
9、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异地就医人员需提供此证明)。
【备注】:办理手工报销时才需要提供上述资料。
二、北京生育险报销条件
(一)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
(二)分娩前连续缴费满9个月。
补充说明: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生育津贴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为确保女职工合理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保险还确定了补支待遇原则:如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