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本市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定额标准(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标准和生育产前检查额度标准)的50%发给一次性生育补贴:
妊娠3个月内流产的,445元;
妊娠3-7个月流产、引产的,1100元;
顺产的,4050元;
难产的,4250元;
剖宫产或生育多胞胎的,4800元。
注:除此之外,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其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