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发标准:
按照本市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定额标准(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标准和生育产前检查额度标准)的50%发给一次性生育补贴:
妊娠3个月内流产的,445元;
妊娠3-7个月流产、引产的,1100元;
顺产的,4050元;
难产的,4250元;
剖宫产或生育多胞胎的,4800元。
注:除此之外,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其他待遇。
特别说明:
1.男参保人员配偶的生育(或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除按上述法定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外,不享受其他生育待遇。
2.男参保人员未就业配偶已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法规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的,不再享受上述一次性生育补贴。
3.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法定的标准足额支付。
4.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我国和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法定,免费享受我国法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