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失业保险待遇怎么样?是统一一样吗?随社保网小编来看看
统一规范失业保险待遇
(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2.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法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十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丧葬补助、抚恤补贴、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失业保险待遇。
(十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本人共同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累计缴费年限计算:
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足2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2年不足3年的,可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3年不足4年的,可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4年不足5年的,可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不足6年的,可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6年不足7年的,可领取15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7年以上的,从第7年开始,累计年限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十三)城镇企事业单位、国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告》(黔人社厅通〔2010〕460号)法定计算失业保险待遇。
(十四)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低于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高于一类地区城市居民低保标准的水平确定。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按照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要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保厅、省财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确定。
(十五)失业人员前后合并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时,前次失业时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现行标准不一致的,按现行标准执行。
(十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