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金条件但未申领,以及正在领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但在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
2.申请人在国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准确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转移信息,提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
3.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人和我市失业保险缴纳人一致。
●您需要准备的办理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卡
●您可以前往的办理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根据以下办理时间,请您合理安排:
工作日上午08: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