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失业保险金怎么申领?领取的条件是什么?领取的标准是什么?随社保网小编来了解一下。
一、享受对象及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法定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一事联办”事项
(一)失业登记;
(二)失业保险金申领;
(三)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享受期限及享受标准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法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满1年的,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的90%进行调整,现标准为1620元/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四、停止领取失业保险的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以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依据);
(二)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院校学的;
(三)应征服兵役的;
(四)移居境外的;
(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