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跨省转移2019政策一览 养老保险转移程序详情
社保跨省转移2019政策 附上养老保险转移程序 因为多方原因,很多人会出现跨省工作转移或者调动等需要转移社保的现象,由于过程比较繁杂,所以国家也出具了相关政策,那么社保跨省转移2019政策是什么?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
1、养老保险转移程序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养老保险采用“双转”模式,转保手续如下:
一、携带被保险人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当前社保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二、带上这些手续,填写《转移接续申请表》,向转移地社保机构申请。之后其他事宜不用担心,由新旧参保地社会部门办理过户事宜。只要审核通过,被保险人在45个工作日之后就会收到社保部门完成转移的通知。
2、医保账户可以随人划转。
从2010年7月1日起,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员跨省工作可以转移医疗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可以随转移一并转移。
当工人离开工作岗位到新城市就业时,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他们可以加入当地的城镇工人基本医疗保险。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原就业地在暂停办理保险手续的同时出具保险凭证备查,劳动者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个人账户余额通过保险代理机构转账。这意味着只要你在新就业地参加医保时提供足够真实的信息,就不用为医保关系的所有转移而烦恼。
3、工伤和生育保险
这两种保险属于“当期缴纳,当期享受”,不存在转移问题。
4、失业保险转移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城镇企事业单位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在职职工迁移到外省,如需办理手续,应向原单位受理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经办机构出具职工保险及缴费证明,证明职工无需将资金转移到其迁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失业保险关系。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省转移的,应当经迁出地经办机构证明。失业人员持《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和证件到迁出地经办机构继续办理失业保险关系,不迁移到资金,按迁出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跨省迁移的失业人员需经迁出地经办机构证明并迁移到所需的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迁移手续到迁入地经办机构继续办理失业保险关系。
社保跨省转移2019政策了解之后,如何办理社保跨省转移?
(1)参保人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规定缴费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应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转移延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转移接续申请进行审核,并向参保人原养老基本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受理函,并提供相关资料;不符合转移条件的,向申请人或被保险人作出书面说明。
(3)原养老基本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全部转移接续手续。
(4)新的保险代理机构在收到被保险人原养老基本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转来的养老基本保险关系和资金基本保险关系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被保险人确认。
(5)养老保险赔付期累计计算,中间有缺口,可以补充也可以不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