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代缴及补缴(资助)政策
(1)特殊人群。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代其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
(2)补助、资助。
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对年满50周岁、不足65周岁的参保人员给予补助的,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给予资助的,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补助或资助人员名单及金额,社保经办机构将缴费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至税务部门后,缴费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
05
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处理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期亡故的,停止缴费;已开始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亡故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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