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人账户的支付
当参保职工因离退休、死亡、出国定居终止养老保险缴费时,个人账户才发生支付。
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办理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
4.个人账户的继承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职工在职死亡或离退后死亡,其个人账户可以继承。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继承额为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职工个人账户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