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社保中心下发相关规定 明确我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从2021年1月起不再执行“社会保险年度”,改为执行自然年度,每年1月至12月统一以上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2021年1月至10月,我市按照省级暂定基数征收保费,并根据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5709元/月)补收差额部分。
《通知》不仅发布了2021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同时增设个人缴费基数下限(3284元/月),即2021年1月至12月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可依据设定的8个档次选择,月基数分别为3284元(基数下限)、3425元(0.6倍)、3996元(0.7倍)、4567元(0.8倍)、5138元(0.9倍)、5709元(1倍)、11418元(2倍)和17127元(3倍),对应的月缴费额分别为656.8元、685元、799.2元、913.4元、1027.6元、1141.8元、2283.6元和3425.4元。
2021年1-10月缴费差额从0.6倍至3倍分别为878元、1026元、1172元、1320元、1466元、2932元和43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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