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办理指南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布《关于简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简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和待遇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被保险人可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天津人社保”app、社保经办机构等渠道获取信息清单。其中,提前退休的被保险人应在相关部门批准的提前退休当月领取;其他被保险人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12个月领取养老金。被保险人应核实信息清单之中记录的信息。如有异议,可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核对表》说明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修改。“需要注意的是,被保险人应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核对表》之中核对户口信息”,这是判断待遇和领取地点的重要条件,不能为空。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或备案机构(下列简称“申报单位”)在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应当打印《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申报表》,交申请人核实。被保险人核对被保险人信息之后,应签字确认退休申请。申报单位在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的《退休申报表》之上签字盖章之后,如被保险人在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则申报材料应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待遇核发,用人单位就业之后可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备案手续,或者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办理退职手续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添加相应的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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