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养老保险怎么转移?
【1】统筹基金:
a、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转移。
b、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
c、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
【2】个人账户:
a、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b、属于临时账户的,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2%的按实际缴费比例转移,低于12%的按12%转移。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天津市且待遇领取地为天津市的参保人员,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和天津市相对应各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
在外省市就业应建立而未建立临时账户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天津市时,应按临时账户相关规则全额转移统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