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组成、计算和发放等政策。
改革前已退休人员待遇标准不变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不变,其中,属基本退休费、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国家批复和省核准的退休人员补贴部分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基本养老基金支付的其他待遇项目,仍按原资金和发放渠道执行。
改革后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待遇平衡衔接
改革前参加工作,在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新办法由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组成,其中,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老办法按国家统一规定计算,其中属基本退休费、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国家批复和省核准的退休人员补贴部分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按原资金和发放渠道执行。
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时,新办法标准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新办法标准高于老办法的,超出的部分,过渡期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最后一年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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