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龄退休人员。
(1)满70岁不满80岁的人员,增加35元;
(2)满80岁不满90岁的人员,增加65元;
(3)满90岁及以上的人员,增加105元。
2.艰苦边远地区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类至六类地区分别增加10元、20元、30元、40元、60元、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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