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补缴是有前提条件的,不是想补缴就可以补缴的
补缴分为两种,一种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补缴,一种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缴。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法规,符合条件的社保补缴也是允许的。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2011年7月之前首次参保,一个是在达到退休条件时,社保缴费不足15年,在延长缴费5年后,依然不够15年,可以一次性补齐年限到15年。
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来说,各地虽然在补缴方面有不同的法规,但大致情况都还是比较统一的。比如上海市就法规,参保人员未满60周岁,可以补缴中断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在新农保和城居保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到60岁退休时,允许一次性补缴到15年。济南市法规,居民养老保险制实施时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年数,最多补缴到15年;如果是45周岁(含)以下的,需要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如果个人在城居保制实施时还没有前和实施后,没有及时参保,即使到60岁退休时,也是不能补缴社保的,更别说一次性补缴了。所以,那些说在60岁一次性补缴几万元社保就可以领取养老金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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