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适当倾斜部分
1.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本次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
2.对2021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人转干部,2021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818元的,补齐至2818元后,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其他调整
(一)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要求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1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本条要求仅适用本次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其他待遇问题。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
(二)“5·12退休干部”、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要求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养老金调整,按以往方法与离休人员同步调整,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三)纳入各设区市、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参照企业退休人员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