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倾斜调整。在按本条第(一)(二)(三)款法规调整基本养老金后,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多项条件的予以累加。
1.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满 70 周岁,不足 80 周岁的退休人员,超过 70 周岁每超 1 岁增加 6 元;满 80 周岁,不足 90 周岁的退休人员,超过 70 周岁每超 1 岁增加 7 元;满 90 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超过 70 周岁每超 1 岁增加 8 元。计算上述增加金额时,不足 1 年的按 1 年计算。退休人员的年龄认定以办理退休手续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1953 年 12 月 31 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含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 50 元。
(五)退职人员比照本条第(一)(二)(四)款法规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