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北京、上海、天津等地,对于视同缴费年限还有相应的视同缴费指数,一般都是按照1计算的。但是山东等一些地方也没有视同缴费指数,都是按照实际缴费指数来计算。
平均缴费指数的计算,一般都是建立个人账户以后的缴费年限才计算平均缴费指数,之前的不算。
第四,个人账户余额。又称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现在每月缴费都是按照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2005年以前有过11%的一段时间。
个人账户每年还会按照统一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利息。从2016年开始,记账利率由人社部统一公布,一直在6%~8%以上,非常不错了。
第五,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是按照退休年龄来确定的,这是根据2005年国发38号文确定的这样计发月数表,已经17年没变了。具体计算实际上是按照2000年的城镇人均预期寿命测算的,因此在十四五期间确定将完善有关计发月数。
60岁是139个月,50岁是195个月。
第六,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时间。过渡性养老金实际上是针对实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以前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由于缺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一种补充。因此,主要是针对建立个人账户制以前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
比如说青岛建立个人账户的时间是1994年10月,而山东省其他地区是1996年1月1日。这种情况下,青岛市的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时间就会略短一些,但对略微吃亏一些。
第七,过渡性系数。过渡性系数各个地方一般是1%~1.4%,北京、天津是1%,上海、广东是1.2%,山东、河北是1.3%,浙江、云南是1.4%。说来也奇怪没有1.1%的地方。江苏省比较特殊,是单独的过渡性计算方式,没有过渡性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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