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完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方法2022计算规则!答案是这样的(2)

2022-12-22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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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没有本人视同缴费指数且1993年底前最后的实际缴费经历属于省外的,按1993年转出地所在省与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没有本人视同缴费指数且1993年底前最后的实际缴费经历属于省内的,按1993年原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与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

  2、1998年7月1日以后参保且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人员,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方法计算: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3、设置5年的过渡期:为实现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对按本方法法规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以下简称新方法)高于按原方法(原方法中涉及的计发基数为我市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计算的部分,用5年时间逐年过渡到全额发放:

  第一年(2021年)发放30%,第二年(2022年)发放50%,第三年(2023年)发放70%,第四年(2024年)发放90%,第五年(2025年)及以后发放100%;

  比如,如果新方法核算后比原来的高100元,则第一年每月应比原来增加30元,第二年每月应增加50元,第三年每月应增加70元,第四年每月应增加90元,第五年及五年后就每月增加100元(增加对应的基数都是原来老方法核算的退休金)。

  对按照新方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小于或等于原方法的,继续按原方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发放,2026年1月1日及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统一按新方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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