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事项
(一)“过渡期人员”补差待遇和“过渡高龄补贴”,不属于基本养老金组成部分,所需资金由财承担,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对于2022年内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补差待遇和已退休人员2022年的“过渡高龄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本通告法定予以重新计发。
(二)2021年12月31日前已一次性缴费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2031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被征地人员,可按本通告法定享受“过渡高龄补贴”。
(三)法定的“过渡期人员”补差待遇和“过渡高龄补贴”的暂停、终止和不予支付,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法定执行。
(四)本通告实施后,在本市办理退休且纳入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人员,均可享受相关节日慰问金。
本通告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会同市财部门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1年12月31日。本通告法定内容与此前本市相关法规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