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基础养老金月发放标准2023年调整 5月1日起,海南全省地方基础养老金月发放标准统一为107元
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法,自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该法规施行后,海南全省地方基础养老金月发放标准统一为107元,参保人员已领取地方基础养老金高于107元的,继续按原标准发放。
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法定,凡具有海南本省区域内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2个月,未领取职工或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本省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灵活就业或未就业港澳台居民,或持有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可以在居住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补贴及其他资金构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下限为200元,缴费标准的上限为上年度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参保人员可在缴费标准的上限和下限范围内,自愿选择100元的整数倍金额进行缴费。参保人员每年可根据本人实际多次缴费,当年缴费额为各次实际缴费总额。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补贴与个人缴费挂钩,多缴多补,对参保人员缴费按年度给予补贴。缴费补贴标准如下: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领取职工或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次月起,可在参保地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
(一)累计缴费年限达15年以上(含15年)的;
(二)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并按年实际缴费至60周岁的(60周岁当年可自愿缴费);
(三)施行之日,已年满60周岁的。
该法中提到,2023年起,全省地方基础养老金月发放标准每年定额增加7元,从每年1月 1日起执行。 2020年3月3日前地方基础养老金月发放标准高于90元的市县,高出部分与地方基础养老金叠加发放。
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其累计缴费年限在满15年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地方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