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年限0.6667*1.2%=0.008。
案例2中的朋友是1981年7月开始参加工作,他1992年7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是145个月,合计11.0833年,则他的享受比例计算为:
缴费年限11.0833*1.2%=0.133
我们再来看一下案例3,这位朋友是1994年1月才开始缴纳社保,没有1992年7月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所以他的过渡性养老金享受比例就是0。
在过渡性养老金老方案的计算中,在深圳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1992年7月31日前参保的,才能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因此才有了这个“享受比例”的计算。
而在新方案中,只要1998年6月前有实际或者视同缴费年限,以及1998年6月以后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都可以享受过渡性养老金的待遇。
虽然如此,但在过渡性养老金用新方案重新核算时,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尤其是有调入的视同缴费年限的,过渡性养老金重新计算的结果,一般都会高过原来的;而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尤其是1994年以后才开始参保的,重新计算的结果大概率都跟原来差不多,甚至比原来的还少,这种情况就没得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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