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法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在6250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50;月养老金在6250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若增加20后(不含按前款增加的调整金额),低于6300(6250+50)的,则可补足到6300;
4.企业退休的jun队转业干、原工商业者按本条前三条法规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调整后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
5.企业退休的、国建前参加革命工作,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告》(劳人险〔1983〕3号)法定,享受原标准工资退休费的老工人,如果是在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则每人每月增加335;如果是在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则每人每月增加305;
6.在按照前述法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2021年12月31日(含)前年满 65周岁及以上的,可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即年满65周岁但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0;年满70周岁但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0;年满75周岁但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60;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此外,缴费年限在30年及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可增加5块;
7.企业退休的、国建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原标准工资退休费的老工人,按照前述第5、6条法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每年增发两至三个半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增加部分自养老金调整的通告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