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退休的特定人员、原工商业者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法规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调整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
(五)企业退休的1949年10月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有关法规,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3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5元。
(六)在按照上述法规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2021年12月31日(含)前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缴费年限30年及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七)企业退休的1949年10月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按照本条第(五)款、第(六)款法规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每年增发两至三个半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方案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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