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弊:破坏了多缴纳多得到的原则
养老金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多缴纳多得到!
如果各省不与缴纳基数挂钩,这就导致多缴纳也就是养老金较高人员在调整的时候没有优势。
举个例子说明下:
参保人员C,缴纳指数为3,个人养老金6000元;参保人员D,缴纳指数0.6,个人养老金3000元;
取消基础养老金比例调整,定额调整相同、倾斜调整相同,基础比例挂钩调整没有,仅仅一个工龄调整差异。
养老金调整的误差也就只是工龄单价与工龄乘积的误差。
工龄调整体现的是长缴纳多得到,并没有体现多缴纳多得到!
长此以往,不会有人乐意多缴纳,毕竟多缴纳的调整并没有体现多缴多得!
除此之外,没有基础养老金比例调整,工龄调整势必会形成新的矛盾。
势必引起一波低缴纳长缴纳的人员出现,与社保法规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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