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调整要求
1.各缴存单位均应在2023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办理年度缴存调整手续(2023年7月及之后开设单位账户的除外),未及时完成调整的,应当继续按时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若因单位未连续缴存而影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单位承担责任。
2.2023年12月1日(含)后,仍未办理年度缴存调整的单位,须先办理年度缴存调整,再办理汇、补缴业务。办理年度缴存调整时,须提交书面申请及调整材料,预约后到我中心广铁分中心或各办事处、管理部办理。
3.缴存单位已办理年度缴存调整,但因业务差错等原因需纠错调整的,须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预约后到我中心广铁分中心或各办事处、管理部办理。
4.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免缴等一经确定,原则上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缴存单位须严格执行缴存基数和比例的上、下限法定,不得通过违规补缴等方式超限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5.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及缴存额时,应确定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参保职工符合的法规权益。
四、其他事项
(一)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职工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二)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可按照《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试点管理法》法定,以个人名义开设缴存账户继续逐月缴存。与原单位名下个人账户的缴存衔接无中断的,视同连续缴存。因职工不及时缴存造成未连续缴存而影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职工个人承担责任。
(三)职工在同一时间只能在一个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若职工已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设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的,应保留其中一个账户继续缴存,其他的账户封存,待符合条件后再办理销户提取或通过全国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账户转移。
(四)已领取养老金的职工,单位应在职工领取养老金的当月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不得再为其继续缴存,并通告职工及时办理退休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