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下列法规增加基本养老金:
1. 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2. 符合有关法规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方案、同标准调整后,统筹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统筹内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该水平。
三、资金渠道
(一)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暂按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确保在2023年7月31日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