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艰苦边远地区县(市、区)企业、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该水平。
(四)其他事宜
1.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改(2014年10月1日)后新退休人员,若目前领取临时核定待遇,暂按目前临时核定待遇为基数确定与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标准,待按调整后的方案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后,已领取的待遇多退少补。
2.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符合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计算待遇调整标准。
3.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包括过渡性养老金)所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三、资金渠道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二)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三)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可参照本方案执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其中,对于应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待正式参保后再行调整待遇发放渠道,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依据相关法规由各级有关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
四、组织实施
(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退休人员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局按照调整方案核定新增待遇,安排资金,组织发放。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基本养老金按原渠道组织实施。
(二)调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参保单位主管部门、当地人社保部门、社会保险局共同组织实施。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应按有关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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