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适当倾斜
1.2022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43年1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22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即1942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法规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法规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方案调整后,根据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法规,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生活困难补助)。
四、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尚未纳入经办的,由原单位垫付,实际经办后结算)。地方对本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新增支出安排资金给予一定补助,由省级统一结算后列支。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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