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挂钩调整
1.按缴费年限调整。
缴费年限15年以内的(含15年),每满1年每月增加1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15元。缴费年限16年至30年的,从第16年起,每满1年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从第31年起,每满1年每月增加4元。缴费年限是指按有关法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
按本人2022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1.45%(四舍五入到元)。
(三)倾斜调整
1.高龄倾斜调整。对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月增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20元。2023年1月1日后,年满70周岁,从到龄之月起,企业退休人员按2017年企业累加的高龄倾斜标准执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事业累加的高龄倾斜标准执行。
2.考虑艰苦边远地区因素倾斜调整。二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三、四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五、六类地区每月增加25元。
3.企业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水平达不到2023年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平均水平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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