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山东青岛退休职工张大爷,2022年2月份退休的,退休第1个月的养老金,是使用2021年山东的计发基数6893算出来的(因为当时2022年基数还没公布),那么张大爷在2022年下半年后续才重算补发转正,那么他就是按退休当年2022年的基数计算的待遇,就很公平了。
所以2023年张大爷自然就不会再重算补发一次——如果他再次重复算补发,对其他人就不公平了——再看一个例子,江苏的退休职工江阿姨,她是2022年12月退休,江苏去年是在9月份早就公布新基数了。
所以江阿姨12月退休之时,必然是使用的8309元新基数计发的养老金,所以江阿姨她只有0次重算补发的机会。
换句话说,她的养老金一开始起步、就是发的转正后待遇,不存在给她少发、也不需要重算补发,她根本没有重算补发的“资格”。最后还有两类人没有资格。
有部分人,就算符合上面的条件、却也没有资格参与重算补发:第1类就是违法被判刑养老金停发的;第2类是违规领取养老金被清退的——比如重复领取两份养老金、或者违规操作补缴骗取养老金、或者冒充离世的人员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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