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机、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法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干。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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