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住院待遇
起付标准
第一次住院
基层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一级、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600元;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800元。
第二次及以上住院
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在二甲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逐次递减240元,二乙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逐次递减200元,直至为零。
最高限额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报销比例
社区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报销比例94%,退休人员报销比例97%。
一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报销比例92%,退休人员报销比例96%。
二乙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报销比例9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95%。
二甲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报销比例89%,退休人员报销比例94%。
三乙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报销比例88%,退休人员报销比例93%。
三甲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报销比例87%,退休人员报销比例92%。
附:DRG收付费和按病种收付费报销比例
DRG收付费
在职职工报销比例73%,退休人员报销比例78%。
按病种收付费
一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报销比例88%,退休人员报销比例93%。
市属二级(市属B档),在职职工报销比例83%,退休人员报销比例88%。
省属B档、市属三级(市属A档),在职职工报销比例78%,退休人员报销比例83%。
省属A档,在职职工报销比例73%,退休人员报销比例78%。
3、大病保险
起付标准
一个年度内,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发生的符合医保报销法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
最高限额
职工大病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报销比例
报销比例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