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及家庭共济有关事项通告
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适用对象范围为本省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以下简称“主账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应为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家庭成员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费用,可以通过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方式,享受家庭共济待遇,实现个人医药费用通过家庭共济进行分担。
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
包括: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生育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产前检查费用和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在本省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并符合我国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管理相关法定;支付在本省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我国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管理的非免疫规划相关费用;缴纳参保人员本人参加本省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缴费年限不足时的一次性趸交职工医保费,以及参保人员家庭成员参加本省城乡居民医保、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购买本省及设区市相关部门指挥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支出。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根据我国要求由省统一调整,全省统一执行。
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关系如何设立?
设立条件。主账户人个人账户资金有结余的,可申请设立一个家庭共济关系,将本人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与其家庭成员共济使用。家庭成员享受家庭共济待遇的,可从主账户人个人账户上支付相应待遇。
申请渠道。主账户人根据家庭成员的医疗需求,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江苏医保云、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等渠道,申请设立家庭共济关系。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主账户人应及时申请变更或终止家庭共济关系。主账户人申请设立、变更或终止家庭共济关系,应当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家庭关系承诺书等。主账户人因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等原因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或其他终止职工医保关系情形的,家庭共济关系相应终止。
使用顺序。家庭成员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费用,应先使用其本人的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的部分,以及本人无个人账户的,通过家庭共济的方式支付。
特别提醒:
主账户人和家庭成员需在正常参保状态才可设立家庭共济关系并正常使用。主账户人和家庭成员只能加入一个家庭共济关系,如需变更家庭共济关系,可以在退出后再加入新的家庭共济关系。主账户人的账户余额只能单向流出,无法调取使用共济使用人的个人账户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