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比例
成年居民高档:社区、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9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87%;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82%;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68%。
成年居民低档,社区、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9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53%。
学生儿童(含大学生),社区、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9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60%。
3、居民大病保险
起付标准
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贫困人口在此基础上降低50%)。
一个自然年度内,单次或多次住院需个人负担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金额按比例报销。
最高限额
不设封顶线。
报销比例
超过起付线0-5000元部分,报销比例60%;超过起付线5000-20000元部分,报销比例85%;超过起付线20000-50000元部分,报销比例90%;超过起付线50000元以上,报销比例96%。
注
贫困人口50000元以下各段的报销比例在以上基础上分别提高5%(贫困人口包括:特困人员、城乡低保人员)。
4、大病医疗互助
起付标准
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最高限额
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累计不超过40万。
报销比例
1万元以下剩余部分,报销比例77%;1万元-3万元剩余部分,报销比例80%;3万元-5万元剩余部分,报销比例85%;5万元以上剩余部分,报销比例90%。
三、说明
参保城乡居民医保以及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人员,基本医疗报销以后,依次报销城乡大病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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