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总工会核定的本市特困职工救助对象(以下简称特困职工);
11.具有本市户籍,持有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等级达到视力、听力、言语、肢体一至二级,智力、精神一至四级,以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成员会鉴定为已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
12.市相关部门法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本资料公布之日前,各县级市(区)相关部门已经确定的特殊困难对象,继续纳入所在地医疗救助范围。本资料公布后,各地不得再自行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以上救助对象应按法定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
(二)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救助对象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法定享有三重制保护权益。全面落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补助方案,救助对象按法定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全额资助参保,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对未参保的新增救助对象及时资助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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